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違反者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凡本縣轄內待業中勞工及未設有丙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之事業單位,有意願參加者,請至本府勞工處網站下載報名表格或來電洽詢,電話7558048轉32陳如雯小姐,名額60名為限,額滿即不再受理,並請於即日起至8月15日前向勞工處報名;課程訓練時間104年9月1日至9月3日,因參訓資源十分寶貴,請確認訓練期間皆能出席。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