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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美:就本公司前董事長台上字第1731號案經最高法院宣判乙事,提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7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6/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前董事長何明憲於98年7月30日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乙事,經最高法院宣判,內容摘錄如下:(1)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大廣三交易案及金典酒店交易案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2)其餘全國大飯店案,原告上訴駁回。本公司各專業經理人一秉正常運作,處理業務及財務運作事宜,此判決對本公司經營未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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