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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電:代重要子公司璨圓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6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07/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張家禎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常州晶宇光電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江蘇璨揚光電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張家禎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常州晶宇光電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江蘇璨揚光電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常州晶宇光電有限公司:武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宜南路377號10號樓1層江蘇璨揚光電有限公司:江蘇省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周庄河支路9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發光二極體之生產銷售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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