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2002年開放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不過,許多大陸人士購屋後,用來出租或掛起招牌,從事商業行為,礙於法令未明文規定,內政部只能道德勸說,無法禁止。
為了落實管理,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修正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明訂大陸人士來台置產,以1人1戶為限,且必須用於自住,不可用來出租或從事商業行為。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說:『(原音)針對大陸人士在台取得不動產,我們規定說1個人只能單獨取得1戶,做住宅用的不動產,也就是說他要出租或做營業行為都不行,要提出住戶的文件,包括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從登記卡裡面就可以審核他到底是不是黨政軍的身分。』
施明賜也指出,修法也新增事後管控機制,未來地方政府將每半年稽查,若發現有違規使用者,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要求在1年內移轉,若屆時仍未移轉,地方政府可代為標售。
根據統計,自2002年至今年6月底為止,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207件,總金額約新台幣29億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