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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說明「中華民國抗戰勝利紀念章」申領規定

軍聞社/ 2015.07.16 00:00

(軍聞社記者陳建興臺北16日電)為表彰對日抗戰期間,國軍先賢先烈冒險犯難、出生入死、犧牲奉獻的愛國情操,國防部對曾參與抗戰已故國軍官、士、兵,將頒發「中華民國抗戰勝利紀念章」乙座,以為誌念。

 國防部表示,紀念章的申請資格,為民國34年9月3日前入伍參與抗戰的國軍官、士、兵,其二等親以內之遺族家屬,可委由家族成員1員代表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經國防部審查後頒發紀念章乙座。

 有關申請的程序,國防部指出,臺、澎、金、馬地區,由遺族或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依已故抗戰先進的軍種,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審頒,再由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寄送申請人;而海外、大陸、港、澳等地區,由遺族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再由國防部寄送申請人。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審頒紀念章時,將同時製發證明書乙幀,並附「抗戰紀要」乙份,以緬懷先賢先烈為國犧牲奉獻之精神。

 國防部說,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申請紀念章期限,即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預訂於104年11月1日起陸續寄發;另有關頒發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紀念章相關作業規定,已刊登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站,歡迎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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