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開放電業自由化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10 年前
行政院會今天(16日)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電業分割為發電公司、電力網公司與售電公司,建立台灣電業自由化的架構,未來發電業者可以選擇是否賣電給台電,或與用戶直接簽約。不過,核電、大水力發電維持公營,其他發電方式可由民間、外資參與,但禁止陸資進入。修法也規定設立電業管制機關監督發電與確保電力網公平使用。

行政院會16日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電業自由化的架構與環境,以達成電業自由化、電價合理化、提升電業經營效率,與增進消費者權益的目標。

現行所有發電業者都只能賣電給台電公司,用戶也只能跟台電購電;根據修法草案,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和售電業,確定「廠網分離」為獨立的公司。台電負責電力網業務,發電業者可以選擇賣電給台電,或者與用戶直接簽約。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吳玉珍說:『(原音)發電業就是開放競爭的方式,他可以選擇賣電給台電,可以選擇跟有選擇權的用戶直接簽約,電價由他們議定。供給方面,如果距離很近,他可以自己設線路提供,如果自己建設線路不合成本,可以經由台電電力網幫他代輸,當然他要付代輸的成本。售電業可以撮合發電業跟具有選擇權的用戶。』

新版電業法規定電力網業為國營,但發電業與售電業開放自由競爭。吳玉珍指出,核電、大水力發電維持公營,其他發電方式可由民間、外資參與,但禁止陸資進入。

修法也規定設立電業管制機關監督發電競爭與確保電力網公平使用,以及管制一般用戶電價,以反映成本。

AI革命進行式
AI革命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