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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共場所禁灑可燃性粉末

中央社/ 2015.07.15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5日電)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意外,內政部原本打算規範未來在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粉末,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但因相關單位仍有疑慮,最後決定都不予許可,且已完成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新北市八里區的八仙樂園6月27日晚上發生塵爆意外,造成約500人受傷。

內政部6月29日邀環保署、衛福部、勞動部、法務部、消防署等相關單位,討論可燃性粉末管理,決定未來在公共場所,不分室內或室外,若要辦理體育、休閒等聚眾活動,以機器噴放或人工噴灑可燃性的微細粉末,一定要經過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不過,因相關單位擔心若經許可後仍出問題,內政部最後決定全面不予許可,並已完成公告,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公告指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的行為,是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的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內政部公告說,可燃性微細粉末是指任何細微分割的固體物質,當散布於空氣中並遇明火、靜電、火星、火花等熱源,有發生燃燒或爆炸危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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