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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采光電: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4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7/14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0,874,583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06~104/09/1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9.3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101年度共買回股份1,442仟股已全數轉讓給員工。(2)103年度共買回股份2,700仟股及104年買回股份2,300仟股已註銷股本。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本公司101年度買回公司股份因本公司平均成交量不多,為避免造成股價大幅波動,故無法買足股數。 (2)本公司103年度及104年買回公司股份無此情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事錄案由三:公司擬買回本公司已發行在外之普通股,敬請 討論。說 明:1.買回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2.買回股份:普通股。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0,874,583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104年08月06日至104年09月14日。5.預定買回數量(股):2,000,000股6.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6元至9.3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下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2%(以最近期財報所揭露之發行股數計算)9.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0股10.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本公司一百零一年度共買回公司股份1,442,000股,已全數轉讓給員工。(2)本公司一百零三年度共買回公司股份2,700,000股,已註銷股本。(3)本公司一百零四年買回公司股份2,300,000股,已註銷股本。11.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四)12.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的聲明。(請詳附件五)決 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將依法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四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轉讓之程序﹚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係以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等因素加權計算,以一股為單位,未滿一股之零數不予計算。計算權數及公式如下:員工權數=年資權數*職等權數員工可認購數=員工權數/公司總權數*(當次公司轉讓總股數)董事長得視公司員工結構、各部室差異及個人績效調整各階層及各部室之分配股數。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處理之。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四年七月十四日第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8%(以最近期財報所揭露之發行股數計算),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9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聲明人: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蘇漢傑 中華民國104年07月14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擬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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