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4/07/14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計九家銀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額度之日起算五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參拾參億元整之聯合授信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金融負債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金融負債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