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創業家簽證規劃」,提高創業家來台創業誘因,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內政部修法賦予香港或澳門居民來台創業的居留、定居法源。
移民署指出,這次修法新增港、澳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可申請在台居留,居留效期與外國創業家相同,均為1年,後續再依創業實績可延期居留2年。此外,經許可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台灣地區居住183天以上者,即可申請定居。
移民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創業家簽證規劃」,提高創業家來台創業誘因,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內政部修法賦予香港或澳門居民來台創業的居留、定居法源。
移民署指出,這次修法新增港、澳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可申請在台居留,居留效期與外國創業家相同,均為1年,後續再依創業實績可延期居留2年。此外,經許可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台灣地區居住183天以上者,即可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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