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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走火送醫 男子判刑3年半

中央社/ 2015.07.13 00:00
(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市13日電)張姓男子購買一把手槍,把玩時誤傷自己,經送醫後雖無生命危險,但今天遭嘉義地方法院判處3年6月徒刑,併科新台幣5萬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47歲的張姓男子,去年8月在嘉義縣仁義潭水庫,向姓名不詳的男子購買一把改造手槍;1個月後與友人出遊,行經雲林縣西螺交流道附近,認為四下無人,掏槍把玩。

未料,張男把玩的槍枝走火,子彈射中自己左大腿,他忍痛將改造手槍與子彈藏匿在嘉義縣東西向快速道路(台82線)太保市匝道下的排水孔內,再請友人將他送醫救治。

醫師從張男左大腿內,取出1顆彈頭。警方據報後,循線在張男車內起出子彈3顆,並在台82線排水孔內查獲手槍1枝、子彈9顆、彈殼8顆及彈頭1個。

張男到案後,坦承犯行,經警方比對子彈與槍枝彈道也吻合,全案由檢察官複訊後,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張男曾偽造貨幣遭判刑3年6月,101年假釋保護管束期滿,5年內再犯案,為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若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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