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預告「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105年7月11日後生產的牛樟芝食品,食品業者應提交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以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新規定同時要求,牛樟芝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等警語。
牛樟芝是台灣特有真菌,亦有人工培育製成的養生保健食品,但在經濟部生技中心委外的動物試驗顯示有致使腎上腺肥大之虞。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政府透過專家學者討論與舉辦公聽會,進行牛樟芝安全性評估,才採取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