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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更有彈性囉,可以「小時」計算

大成報/ 2015.07.09 00:00
【台北訊】「性別工作平等法」103年12月11日修法施行後,新增「有薪產檢假」5天,主要是參考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10次,每次產檢約需半天,因此將產檢假訂為5天,讓懷孕受僱者請假更有規範。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新制上路後,不少懷孕受僱者反映,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對此,勞動部於104年5月29日發布解釋令,進一步放寬產檢假的請假計算方式,為方便懷孕受僱者彈性運用產檢假,受僱者得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而若以小時計,「5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若針對產檢假申請規定如有疑問,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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