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對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可將其視為同一經濟個體,因此,「若同時擔任該母子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尚無利害衝突而影響其獨立性之情形」。
不過,金管會也表示,雖然公開發行公司可兼任海外子公司獨董,但仍須適用獨董兼任家數規定,依規定一個人只能兼任4家公司獨董。
金管會表示,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對其納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可將其視為同一經濟個體,因此,「若同時擔任該母子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尚無利害衝突而影響其獨立性之情形」。
不過,金管會也表示,雖然公開發行公司可兼任海外子公司獨董,但仍須適用獨董兼任家數規定,依規定一個人只能兼任4家公司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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