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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豐: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特向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0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4/07/072.公司名稱:敘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已於104年6月2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案,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及74條規定,貴債權人對本公司現金減資案之決議有異議者,請自公告通知日起31日內以書面提出,受理地址為:桃園市八德區茄苳路760巷16號。6.因應措施:(1)本公司為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調整資本結構,減少資本新台幣65,450,000元,銷除股份6,545,000股,現金減資比率為1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19,550,000元,發行股份31,955,000股(含庫藏股93,956股)。(2)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30股(即每仟股減少170股),每股退還新台幣1.7元,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本次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票基準日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減資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或因流通在外股數變動而變更減資比率,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3)本公司債權人對前項減少資本之決議有異議者,敬請自公告通知日起31日內(104年7月13日至104年8月12日)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未表示異議者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通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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