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並表示,本(104)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作業辦法增訂第17條之1規定,係考量作業辦法於102年1月22日修正迄今,已歷時2年半,由於上開規定僅限於天然災害,已不敷需要,又103年間發生之高雄氣爆事件,為利各地方政府於面臨非天然災害時之停班課標準有明確準據,經參酌「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並歷經6個月研議時間後,於6月中旬經行政院核定,並於29日完成修正發布作業,與本次塵爆(係於6月27日晚間發生)無關。
人事總處強調,公教人員因本次事件得依作業辦法第17條之1規定準用該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停止上班15日,係依現有之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非額外提供公教人員15日之有薪假。因考量傷者家屬需投入較長時間照顧及陪伴,本總處乃基於辦法是剛剛修正,於是通告各機關首長能在法規許可範圍內,多予彈性考量,方便同仁請假以照顧其家屬。
聯絡人:培訓考用處林科長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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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