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7/062.減資基準日:104/07/14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1.為辦理本公司104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2.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94,735,393 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947,353,930元。3.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300,000,000元整,共銷除股份30,000,000股,用以提 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妥善運用資金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 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 資比率約為31.66715105%,惟實際減資實收資本額、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 股票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之。 4.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64,735,393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 新台幣647,353,930元。5.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依減資比率每仟股銷除316.6715105股 (即每仟股換發約683.3284895股),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計算給付現金,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 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該股份。或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 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 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 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 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6.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一)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4年9月12日,依法自民國104年9月8日起至 104年9月17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二)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4年9月4日起至 104年9月17日止期間內停止在市場買賣。 (三)新股票上市日期訂為民國104年9月18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 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四)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為民國104年9月18日。 (五)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六)換發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 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 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 (未過戶者請 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04年9月3日(含)前將現股送存入貴股東之 證券集保帳戶即可;未能在104年9月3日(含)前送存集保帳戶者, 請於新股上市日後持現股之舊股票、原留印鑑章至元富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 (104年9月18日)後,股東持現股舊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 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元富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68-6668。7.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 (一)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 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 入股東當年度所得。 (二)貴股東如於104年9月3日(含)前將目前手中持有之緩課股票送存個人集保帳戶 ,將視同放棄緩課並以面額列入當年度所得。8.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 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9.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10.本公司將於普通股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4.換發股票基準日:104/9/12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完全相同6.新股預計上市日:104/9/18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64,735,393股,100%8.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經104年6月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新台幣300,000,000元, 銷除股份30,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2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24077號函核准在案。2.擬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4年7月14日,俟呈奉經濟部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即向 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報減資換股計劃,俟其核備後,即依該計劃辦理減資換發股票 作業。該計劃如因主管機關審核或其他事實而有變更之需要時,擬請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