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已婚男子李男因經營珠寶生意結識女友。他在民國102年7月邀約女友、多名友人在台北市一家餐廳聚餐,他幾杯黃湯下肚,不滿女友與其他男性友人互動密切,醋勁大發要求女友載他回家。
女友依約照辦,兩人在車上爆發口角,李男撂狠話「我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拿出車內的摺疊刀狠刺女友手、胸等處6刀,儘管女友苦苦求饒仍不罷休。女友趁隙打開車門逃出並報警處理,經送醫急救無生命危險。
李男到案後辯稱,自己醉倒了、不是故意的,是要嚇唬女友,不是要殺她。但他在後來竟打電話恐嚇女友,「妳告我,有一天我絕對不讓妳活啦」,揚言要殺死對方。
歷審都認定李男犯行明確,斥責他犯案手段暴烈,但考量他犯後和女友達成和解,取得女友原諒願意撤告,依殺人未遂判處6年徒刑。李男不服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