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期間,胡宗賢表示,精神狀況不好,患憂鬱症已10多年,犯案時,病況最嚴重;胡男陳述犯案動機表示,因為不滿社會現況以,及為了謀利,若本案引發恐慌導致股巿及期貨爆跌,他就賺了,未料,卻賠了新台幣逾3000萬元。
胡男強調,他曾做過實驗,炸彈不會爆,自己的犯罪計畫只有一個,4個炸彈行李箱放在兩個地點,應以接續犯的殺人未遂一罪論罪,本案沒有任何人傷亡,一審判20年量刑過重。
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依二次共同殺人未遂罪嫌,判胡宗賢各14年及9年,應執行20年,另名被告朱亞東則是應執行10年6月。全案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指出,原審認定胡宗賢偽造「關聖帝君千秋馬英九」字樣的紙張2紙,貼在二個行李箱上後,原本要將行李箱送到立委服務處,卻因服務處外鐵門拉下而無法交付行使,原審認定購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明顯有違誤。
此外,原審認定被告觸犯妨害公用事業罪,也有違誤,因此今天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