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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重罰民營電廠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 將發回重審

NOWnews/ 2015.07.01 00:00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公平會重罰9家民營電廠的案子,先是遭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撤銷公平會處分,一度被外界質疑「玩假的?」不過,在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後,終於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認為公平會上訴有理由,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行審理。

公平會在2013年3月間以9家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對9家民營電廠處以高達63.2億元的重罰,9家民營電廠不服處分,第一次提起訴願,行政院在2013年9月12日訴願決定撤銷罰鍰部分,其餘部分訴願駁回。也就是說,行政院認定9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屬實,但因聯合行為期間跨越公平交易法提高罰鍰上限規定的新、舊法前後,因而撤銷罰鍰部分。

公平會考量民營電廠均已與台電公司完成換文修約等情狀,在2013年11月13日委員會議將罰鍰處分金額調降至60.5億元,不過,9家民營電廠仍不服,再度提起訴願,行政院仍撤銷原處分,公平會因而在2014年7月重為適法處分,罰鍰總金額再調降為60億700萬元。

9家IPP仍不服,改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敗訴,2014年11月間公平會提起上訴,近日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支持,認為公平會上訴有理由,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行審理。

公平會今(1)日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表示欣慰,未來在訴訟過程中仍將持續努力,爭取最終勝訴,以維護公平會的執法公信力,並為市場競爭及消費者利益把關。 公平會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判決公平會敗訴的主要理由,是認為聯合行為的主體必須要是有競爭關係的事業,法院認為IPP彼此間沒有競爭關係,也沒有發電市場的存在,IPP與台電公司簽約後即依契約機制,沒有市場機制可言,所以不符合聯合行為的要件。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購售電合約得經雙方會商檢討修正,且IPP的交易相對人同為台電公司,台電公司得跨區調度電力、又得在非保證時段依經濟調度原則選擇向費率較低的IPP購電,因此對原審判決所持沒有發電市場跟競爭關係的看法,有所存疑。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也表示IPP有在協進會組織中協議共同拒絕修約的嫌疑,因此關於聯合行為的其他要件,像是有無合意之存在、對市場功能有無影響等,也應調查釐清,因此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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