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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3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2.事實發生日:104/06/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65,000,000元暨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8月17日上午9時1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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