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林崇仁董事: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