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於道路上危險方式駕駛(如蛇行、競速、競技、拆除消音器等),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告發,處新台幣6,000-24,000元罰鍰,如2部以上車輛違反上述規定,處駕駛人新台幣30,000-90,000元罰鍰,並當場禁駛吊銷駕照;對於集結意圖危險駕車青少年,經下達解散命令仍不散去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取締、處罰,對於為首帶頭及頑劣挑釁分子,將加強蒐證依法嚴辦,希望青少年們切記、切記,以免誤觸法網,終身遺憾。
苗栗警察分局預防犯罪暨交通安全宣導團己深入本轄各大專、高(國)中院校,特別透過一些實際案例及影片來宣導,並請民眾及青少年在行車的安全方面,除了應確實遵守交通號誌及規則外,騎乘自行車時,亦應配戴自行車專用安全帽,及裝設反光設備或車燈,以確保行車安全加強防制危險駕車宣導,灌輸青少年正確交通安全觀念,期達「不願、不敢、不需要、不去參與危險駕車(飆車)」;另由員警親自拜訪、約制轄內危險駕車青少年之家長及汽(機)車業者拒絕幫客戶改裝車輛,一經查獲危險駕車行為,將一併追究改裝之責,共同導正青少年偏差行為,鼓勵從事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苗栗分局長范織坤特別呼籲家長多關心子女疼惜自己寶貴生命,勿從事危險駕車行為以免受重罰;另對「單純青少年騎車出遊」應放心看待,共創優質交通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