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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再次重申,未獲尊嚴平等對待,寧不加入亞投行

中央社/ 2015.06.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630 15:08:38)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成員資格向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銀)成員開放,我國為在亞銀享有一切完整權益之成員,將爭取以該身分申請加入亞投行,入會名稱將以Chinese Taipei為底限;我國與中國大陸向無隸屬關係,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3款需由他國代為提出加入之規定,與我國申請入會無關,未來不會也不可能接受亞投行按該條款規定處理我國入會事宜。

依據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該行成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歐銀)及亞洲開發銀行(以下簡稱亞銀)成員開放,係因亞投行做為一帶一路之國際多邊融資機構,其業務範圍涵蓋歐亞各國,所以分別對以歐洲國家為主要成員之歐銀及以亞洲開發中國家為主要服務對象之亞銀開放申請資格。財政部表示,我國為亞銀成員,自然可爭取依據該協定同條第2款規定,以亞銀成員身分申請加入亞投行;入會名稱問題則參考APEC、WTO國際慣例,以各方所能接受之「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為底限,並不會接受包括Taipei,China等不符人民期待之名稱。

另外界對於亞投行協定第3條第3款有關「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為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規定,矮化我國主權疑慮問題,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亞投行協定是各意向創始成員共同合議,相關內容充分尊重並考量到各方意見,此由該協定第3條一開始所揭示其對歐銀及亞銀成員開放申請資格,即可看出協定內容係凝聚各意向創始成員間之共識,尚非特定一方意見。至於不享有主權之香港,從一開始即附屬於中國大陸代表團參加會議,故該協定第3條第3款明顯係為香港申請入會所規範,相對我國向為享有主權而言,該條款尚與我國申請入會無關,此刻無需對號入座自我矮化討論該條款有無適用問題。

未來本部將與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進行聯繫,掌握新成員審議程序及申請加入方式及時程,不會也不可能接受亞投行援引該協定第3條第3款由他國代為提出加入申請之規定,處理我國入會事宜,如有矮化我主權問題,寧可不參加。本部將依據本(104)年4月13日立法院共識,審慎評估後續入會事宜,在取得國會及社會各界支持,確保「尊嚴、平等」原則之前提下,爭取國家最大利益。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振文

聯絡電話:(02)2322-8350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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