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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起加強取締違規併排停車 霧峰警分局提醒小心

台灣好新聞/ 2015.06.30 00:00
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只是買個早餐,併排臨停一下又何妨?」是常見的違規心態與行為,但是併排停車會佔用車道、妨害車流行進,明顯影響機車的通行空間,若因此造成事故,難辭其咎,當事人須擔負事故的各項責任。霧峰警分局提醒說,從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形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2,400元罰鍰;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可處新台幣600元罰鍰。

霧峰警分局指出, 103年12月23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已奉 總統於104年1月7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於7月1日起實施,本次新修訂重要交通法令內容如下:

一、使用被「吊註銷車牌」的車輛(無牌車、無效牌車或懸掛他車號牌者)占車位,即便停在合法停車格內,也將被吊離並拔牌,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違反者處新臺幣1,500元(高、快速公路3,000~6,000元)罰鍰。

三、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罰鍰。

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未達1.6公厘)」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五、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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