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629 11:39:2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若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須申報案件,是否須全部共有人均申請農用證明書始得申請農地不課徵﹖類此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農地共有物分割案件,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不須各共有人均出具農用證明書,可由價值減少之共有人就分割後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