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4)年7月1日起進口郵包如內含藥品、醫療器材均應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
大成報/
10 年前
【本報訊】臺北關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103年4月1日部授食字第1021452710號函,以郵寄方式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自104年7月1日起,不再有「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少量免輸入許可證之適用,民眾如以中華郵政包裹自國外寄送處方藥品、非處方藥品(如萬金油、正露丸、胃藥等)及隱形眼鏡等進口,必須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事先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 根據上述衛生福利部函意旨,藥品倘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將被認定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的規定,查獲的禁藥應沒入銷毀;倘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則依同法第7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沒有退貨者,沒入銷毀之。該關呼籲國人,如果要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必須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後再辦理通關,以免遭受無謂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