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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大成報/ 2015.06.28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1年11月18日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但到102年1月9日以買賣原因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君主張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為101年度,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規定,系爭財產交易所得應歸屬102年度。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以出售房屋之移轉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造成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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