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06/262.違規情形:金管會於10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子公司華南產險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1)104.3.31收受金管會所提缺失事項之陳述意見通知書,即於法定期間內函覆陳述意見書。(2)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2項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子公司華南產險將依照處分文內容處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罰鍰新臺幣300萬元。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