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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遠傳電信(股)公司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26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6/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遠傳電信(股)公司直接持有新世紀資通(股)公司100%股權(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35306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0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有效提高母子公司間資金運用效率及支應遠傳營運周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遠傳電信(股)公司為新世紀資通(股)公司之母公司,無需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258500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5429235.計息方式:「基準利率」加計0.2%風險貼水浮動計息,利息按月支付。(「基準利率」係指新世紀資通(股)公司實際發生借款之月底平均借款利率,倘若新世紀資通(股)公司無借款利率可供提供時,則以台灣銀行3個月期小額定存牌告固定利率作為「基準利率」。)風險貼水的幅度,得視公司資金成本及市場狀況授權董事長調整之。6.還款之:(1)條件:貸與期限一年(自動撥日起算),於到期日前還款(2)日期:貸與期限一年(自動撥日起算),於到期日前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2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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