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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生煤 雲縣府:緩衝2年

中央社/ 2015.06.26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6日電)雲林縣政府今天表示,雲縣已公告「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對六輕及縣內企業一視同仁,緩衝2年,盼加速改善。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在6月10日公告實施,施行日起1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換言之,從民國106年6月9日後不得使用生煤。

雲縣府和台塑集團溝通平台,今天在麥寮六輕行政大樓舉行第二次會議,對於甫通過的禁燒生煤自治條例,雲林縣副縣長張皇珍說,會中沒有討論相關議題,而是延續第一次會議尚未完成議題溝通。

她指出,雲縣府已在6月10日公告「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對六輕及縣內他企業一視同仁,給予2年緩衝期,改用乾淨燃料,希望業者從原料採購、製程變更及設備改善等處理。

張皇珍並表示,至今尚未接到環保署有關自治條例說明法規的書面意見公文,縣府內部持續就法規層面,研議相關處理。

行政院環保署24日審查「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備查案,結論請雲縣府對「憲法」、「能源管理法」、「地方制度法」、「空污法」和「環境基本法」等5大法規面向,提出書面意見。

雲縣府表示,縣長李進勇樂意陳述自治條例的立法依據等,必要時也盼與環保署等中央部會當面說明,如果環保署召開公聽會,也願意親自出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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