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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城電子:股東會決議依公司法第209條許可解除董事從事競業行為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26 00:00
第七條 第9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張耀源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業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6/25~105/06/25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張耀源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事業名稱: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 職務:總經理事業名稱: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 職務: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望牛墩鎮赤滘村南昌南路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昆山市陸家鎮東部開發區珠竹路22-1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電解電容器之生產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電解電容器之生產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與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轉投資事業,其投資損益皆依規定認列。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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