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盟:公告本公司與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案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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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建字第2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6/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丸紅公司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 畫」工程款爭議,依法對丸紅公司提出告訴。4.處理過程: 本分包工程開工後,因青埔機廠工程受航高限制、上位文件與界面資料遲延提供 、土建工程細部設計核定後數度辦理變更設計,以及蘆竹機廠新增備援行控中心、機 廠用地範圍變更與交付遲延等等諸多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影響,致使本分包工程 原預定工期遭到嚴重耽延,而本分包工程所生用地範圍變更、新增備援行控中心及樓 地板面積大幅增加等契約重大變更之情事,均非可歸責於采盟公司及本公司等聯合承 攬廠商所致,且為采盟公司及本公司等聯合承攬廠商訂約時所無法預見及控制之風險 ,本屬契約之重大變更,丸紅公司與采盟公司及本公司等聯合承攬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重新調整原契約所約定之工程款,理應實屬公允。 為此,采盟公司及本公司等聯合承攬廠商除以本分包契約之履行已構成契約重大 變更為由,共同訴請丸紅公司給付工程款,因訴訟過程中重新核算「蘆竹機廠土方工 程」項目之單價,請求金額應修正擴張為1,434,532,141元,故於103年3月31日向法 院提出擴張訴之聲明書狀。 法院審理後認定采盟、偉盟公司提出各項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之事由,尚無重大 變更或情事變更之適用,判決駁回采盟、偉盟公司之請求。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暫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此一判決事實認定及證據採拮,均與法有違,本公司無法苟同, 將於法定期間內委由律師團提起上訴,以確保本公司應有之權利。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