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鄭男和劉姓妻子於民國86年結婚,張男因劉女攻讀博士班且由張男擔任指導教授,兩人發展婚外情,並於89年產下一子,後來鄭男和前妻98年間協議離婚。
鄭男表示,經由同事轉告才從報紙新聞得知,張男因影射劉女陪睡以換取發表論文升等遭法院判處拘役,他查詢法院判決後,才知劉女在與他結婚後,竟與張男維持長達12年的婚外情。
鄭男向少家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再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告,法院判決兒子並非他親生確定,同時再向張男與劉女求償養育兒子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共20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判處張男、劉女應賠償鄭男扶養費73萬元及5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12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