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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調職 用人機關須查證國外學歷

中央社/ 2015.06.25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5日電)銓敘部修正「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公務員調職擬以國外學歷認定職系專長時,應由用人機關先依相關規定辦理查證,得以採認者,再送交銓敘部據以認定職系專長。

銓敘部今天在考試院院會報告「研修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情形」,銓敘部指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發布迄今已13年,為了使公務員調任規定更周延,因此修正相關規定。

現行的調任辦法第五條規定,現職公務員在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但銓敘部解釋,教育部並不對國外學歷作認定,且依教育部訂定的「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國外高中以上學歷的採認,由國內各受理學校自行負責審查。

銓敘部因此配合修正國外學歷規定,將來現職公務人員擬以國外學歷認定職系專長時,國外學歷得否作為採認基礎,應由用人機關先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認,得以採認者,再送由銓敘部據以認定職系專長。

因此第五條修正為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在大學系所,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的科目20學分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不過科目相同或類似的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6學分為限。

此外,為了避免有人調任某一職系職務後,又立刻調任和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的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不符合職務歷練原則和專才專業精神,銓敘部同時修正再調任的規定,把再調任的期限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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