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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燒生煤自治條例 雲縣:樂意陳述意見

中央社/ 2015.06.25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5日電)環保署對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請雲縣提出法規面向書面意見,雲林縣政府今天表示,樂於陳述,必要時當面說明。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在6月10日公告實施,施行日起1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換言之,從民國106年6月9日後不得使用生煤。

行政院環保署昨天開會研商雲林禁止使用生煤自治條例備查案,會議結論請雲林縣政府,對「憲法」、「能源管理法」、「地方制度法」、「空污法」和「環境基本法」等5大法規面向,提出書面意見。

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雲縣府樂意對此自治條例制定的立法依據及立法過程,向中央溝通陳述,必要時也希望與環保署等中央會面說明,若環保署召開公聽會,也願意親自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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