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配合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規定施行,規範上述工時。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說明,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民國100年間曾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研訂此指引,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的重要參考。
近年保全人員工時過長事件頻傳,加上該指引已實施一段時間,勞動部今年2月26日及5月29日再邀學者專家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討修正指引規範內容。
這次修正主要內容是針對人身保全、運鈔車保全與一般保全不同工作態樣,分別有不同工時規範。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天表示,明定2出勤日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一般保全人員工時上限每月工時上限是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是288小時。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時不可超過168小時。此外,明定保全業雇主不得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天,確保例假休息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