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指出,考量投資人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閱覽或下載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已相當便利,且為降低發行人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成本,刪除「營業細則」有關發行公司、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受託機構應將實體公開說明書送其轉送各券商的規定。
此外,也將「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更名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證交所指出,考量投資人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閱覽或下載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已相當便利,且為降低發行人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成本,刪除「營業細則」有關發行公司、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受託機構應將實體公開說明書送其轉送各券商的規定。
此外,也將「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更名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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