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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行動電源 3成8標示不合格

中央社/ 2015.06.22 00:00
市售行動電源 3成8標示不合格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622 14:04:10)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市售行動電源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針對全市各賣場、夜市及專賣店等處進行商品標示抽查,至今天止,抽查137件行動電源中有53件標示不合格,高達四成不合格,只是不合格的主要以未標示「製造(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為多;經濟發展局局長張昌財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市面上行動電源的種類繁多,為了避免讓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桃園市府經發局都會不定期前往各大賣場和夜市抽查相關產品,近期針對行動電源的商品標示進行抽查,結果在抽查137件行動電源中,有53件標示不合格,不合率達38.69%。

經發局表示,商品不合格情形,因規格、用途等,不盡相同,所以在選購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電流、電壓的規格、電源容量大小以及正確使用方式;依照「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五點零組件及耗材類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第六點標示方法規定,行動電源商品應該標示「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功能規格」、「生產國別或地區」、「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項目。同時,針對「功能規格」之標示內容,業者應標示清楚,例如「電池芯容量○○mAh及最大放電容量○○mAh」或「最大放電容量○○mAh」,以免造成民眾對電池實際可用容量與產品上之標示容量有認知上之落差。

經發局也提出呼籲,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將會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命令強制下架之嚴厲手段,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商品,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民眾如果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也可向經濟發展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發揮共同監督的功能。

新聞聯絡:商業發展科科長林鼎鈞0915-668-899

訊息來源: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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