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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通過後 廢除監督寺廟條例

中央社/ 2015.06.18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內政部規劃法案通過3年後廢除現行監督寺廟條例。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下午在內政部受訪表示,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為解決監督寺廟條例僅適用佛、道等傳統宗教,以及讓各宗教能按其既有宗教組織制度運作,並適度規範宗教法人財務公開,有必要制定宗教團體法。

他說,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若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因法通過3年後要廢止監督寺廟條例,因此會廢止宗教團體的寺廟登記及註銷寺廟登記證,改發給寺廟、宮廟證,讓無法或不願轉換的宗教團體可以繼續運作。

林清淇表示,內政部鼓勵宗教團體轉換為宗教法人,若法通過後無法馬上轉換,隨時都可以轉換。

對於目前部分宗教團體會在都會地區某個樓層設辦事處從事宗教活動,林清淇表示,草案規定宗教建築物須依建築法取得供信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的使用執照,未來符合標準者,可以部分樓層申請成立宗教法人。

此外,林清淇說,考量部分宗教團體確實是以自力耕作方式維持運作,但因目前法規不允許耕地登記在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名下,為避免日後衍生產權問題,內政部原本所提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承受的耕地,必須有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事實,且申請承受耕地的總面積不得逾1公頃,但並沒有規定期限。

不過,林清淇說,因農委會擔心若無期限恐衍生問題,因此,經行政院審查後決定訂定5年「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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