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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盈企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8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1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84,357,577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7/18~104/08/17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1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9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3,17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27,838,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9,162,000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年6月18日董事會記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一○四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留住及吸引人才,並能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其轉讓期間應依法令規定,自買回股份起始日起三年內,經董事會決議,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本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轉讓限制條件等相關事宜,由董事會決議後授權董事長執行。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本公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績效表現等三種標準及考量特殊貢獻或重點人員吸引與留才需要,訂定員工認股之基數,並應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公司權責部門擬定不同職位/職等、年資及績效之認股基數分配原則,經董事會核准後,授權董事長執行相關轉讓作業。第六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四、員工於本次庫藏股轉讓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額部份,於股份註銷前,將保留四個月時間,依前述第五條相同程序與規定辦理相關轉讓事宜。第七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第八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認購之員工,並辦理過戶作業。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轉讓之庫藏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並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第十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9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0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該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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