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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電子」)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039號2.事實發生日:104/06/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聯華電子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聯華電子復於103年1月27日追加請求本公司給付收回特別股股款計3,000,000元,及自10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股息勝訴、股本敗訴,雙方不服皆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兩造上訴均駁回。關於原判決命高鐵公司給付部分,應於聯華電子將高鐵公司於92年1月27日所發行之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三十萬股股票返還予高鐵公司之同時履行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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