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表示,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的產品是國人食物過敏症狀發生率及嚴重性較高的6項致過敏性原料,列為強制性標示項目,提供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
此外,食藥署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建議業者得自願性標示相關醒語,包含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及其製品,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毫克/公斤以上時,建議標示。
若是在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的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的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的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提醒業者,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或4萬到400萬元罰鍰。並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