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47,643,800元,每股配發金額依除息基準日民國104年7月11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之,每股配發新台幣3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二、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星期四)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