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勞工領取之勞工退休金得指定帳戶,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大成報/ 2015.06.16 00:00
【本報訊】立法院於6/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修正條文,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勞動部表示,修法前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僅明定勞工請領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動基準法》則無明文。實務上有勞工領取之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帳戶後,因個人財務問題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形,影響勞工退休後之經濟生活。本次修正案通過施行後,不論適用舊制退休金或新制月退休金之勞工,即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雇主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或勞工保險局撥付之月退休金,使勞工退休後生活,得到更周延的保障。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