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 訴 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82號2.事實發生日:104/06/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大陸工程)以其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未付為由,先位聲明請求本公司應各自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9,291,33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另以備位聲明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前開所述之特別股股息共計98,582,67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6日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該判決,遂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