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759,842,605元,每股配發金額依除息基準日民國104年7月10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姓名及持股比例配發,每股配發新台幣5.0元,現金股利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不足一元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二、現金股利訂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星期一)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採匯款或郵寄支票發放,匯費或掛號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匯款遭金融機構退匯者改採郵寄支票至通訊處,股利金額新台幣50元(不含)以下請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領現金。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