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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硝: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6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常務董事:林玉川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他公司擔任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常務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常務董事:林玉川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香港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董事長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05號電業城15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經由100%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轉增資香港中國硝化棉有限公司,持股比率40%,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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