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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申請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6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1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35,007,51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6/17~104/08/1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4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6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依104年6月16日董事會決議辦理。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其轉讓期間依法令規定,自買回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第十條之一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規定事項,始得辦理。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而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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