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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打殘國中生 殺警案被告判刑

中央社/ 2015.06.1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6日電)夜店殺警案被告馬寅紘6年前替人出氣,竟率眾打殘一名國中生。最高法院認定他未因此得到教訓,今天依重傷害罪判刑2年定讞。

馬寅紘在去年因殺警案遭起訴,獲交保後改名為馬奉孝,後來又涉嫌運送毒品,遭警方逮捕。法院判決指出,高姓國中生和被害劉姓同學不合,馬男等人為了幫忙出氣,在民國99年找來4名少年出手教訓。

他們先勒索要求被害人交錢,再從學校強押到台北市景華公園拳打腳踢,不顧被害人倒地求饒,仍群情激憤不停暴打,導致被害人顱內出血、腦水腫、昏迷、造成輕度智能不足等重傷害。

被害人原本是獲獎無數的運動健將,但傷後無法再參加運動比賽,改為就讀特教班。高院審理後認為,馬男曾受感化教育,雖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50萬元請求緩刑,但他不知悔改又涉入夜店殺警案,依重傷害罪將他判刑2年,期待他入獄服刑面對過錯、真心懺悔。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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